关于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税发[ 1993 ]151号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30 18:33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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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1]113号)的有关规定:批发和零售的种子、种苗、化肥、农药、农机免征增值税。
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3]149号)的有关规定:自2004年1月1日起,对于销售水产品、畜牧产品、蔬菜、果品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,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,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,按次纳税的,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(日)销售额200元。
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依据现行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》(财税字〔1995〕52号)确定,并报总局备案。
“以销售农产品为主”是指纳税人月(次)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,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%(含50%),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%。

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财税[1995]52号)的有关规定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“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”,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、收割和动物的饲养、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;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,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、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,不属于免税的范围,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。